杨慧慧律师亲办案例
C公司诉D公司案结案报告
来源:杨慧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19
浏览量:699

案件性质:运输合同纠纷

代理阶段:第一审

委托人:C公司

委托时间:2013XX

委托内容:特别授权

代理律师:杨慧慧律师

结案时间:2013XX

工作记录:(一)基本案情

原告C公司诉被告D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一直有业务往来,但之间并未签订书面的运输合同,原告处有往来业务中发生的货票125张,经过核算发现在与被告往来业务过程过共产生了952715.70元的运费和杂费,扣除被告票未取走但款项已还的金额298950.70元,帐面欠款余额仍有653765元,这些业务均发生在2000年与2001年之间,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将煤炭由W地运至H地,由F储运场专线接受。业务终结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款未还,为了进一步确定双方运输合同关系及所欠债务情况,于2012XX让被告出具了一张欠款认定书,并盖有被告单位的公章。由于到13年份,原告一直向被告主张该债权未果,为避免过诉讼时效,同时由于被告经营状况不良,怕无法获得所欠货款,因此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办案经过

我们接受原告C公司的委托后,仔细研究了原告送来的证据材料货票复印件和欠款认定书的复印件,发现125张货票中并没有显示出被告的任何信息,不能确定这些货票是原告与被告在业务往来中产生的,因为货物托运人和接受人都不是被告,但从欠款认定书中“S公司到20121231日,仍欠C公司货物运费总计(人民币)653765元整”的内容中可以得到确认,该笔运费的产生确实与被告有关,但是因此也产生了另外一个问题,欠款认定书中所写的是S公司而并非是D公司(即被告),但盖的章却是被告单位的公章,从网上查询发现S公司为被告的分公司,为了进一步明确S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关系,经过调查其工商登记,发现S公司已于2005XX日被注销,并在撤销决定中声明该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及一切遗留问题均由总公司承担。明确了被告主体以后,向滨海新区提起诉讼,经过我方的的努力,该案成功调解,由被告给付原告运费653765元、利息50000元。

(三)分析案件

该案比较简单,之所以能够获得有利于原告的调解结果,不得不说归功于原告方的维权意识比较强,如果不是原告方积极向被告主张债务,并要求被告方出具欠款认定书这一关键证据,恐怕此案就没有成功调解的可能,因为运输合同纠纷发生在2000年和2001年间,2013年诉讼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而且光靠货票无法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但该欠款认定书还是存在不足,因为只确定欠款关系,并没有确定利息,以至于经过这么多年只能争取到50000元的利息。

(四)总结经验

平时一定要注意欠条的写法和注意事项,并提醒当事人。写欠条时应注意的事项:1.主体。要将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表达清楚(注意“借”词的歧意),自然人为主体时,应核对其身份证上姓名,条件许可时应在欠条上抄录居民身份证号;法人单位为主体时,应盖上单位公章。2.客体。数额单位要明确,数额应用中文繁体字书写,分比应明确百分比、千分比、万分比。3.内容。表达清楚,注意避免歧义。应将归还日期明确,如有利息约定,应写明,否则依法视为无利息,如有违约金规定,应写明。如有担保人,应注明担保方式,并写明担保人。

4.一式两份。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确认方式,一般情况下条据都是手写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写并盖章,但现实中不乏有债权人、出借人、送给人撰写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签字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欠者、借者、收者手里边没有一张同样的条据,撰写者对仅存的一张条据上作了手脚,比如加了借款的数额,那么签字的人如何去抗辩呢?相反,如果存在两张完全一样的(一式两份)条据,双方作手脚不但是徒劳的,而且还会因此伤了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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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慧慧
  • 执业律所:
    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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