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性质:合同纠纷
代理阶段:第一审
委托人:A公司
委托时间:2014年X月X日
委托内容:特别授权
代理律师:杨慧慧律师
工作记录:(一)基本案情
2011年X月X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贸易合同书》《补充协议书》《结算协议书》及《反不正当竞争协议书》,约定由A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和B公司订单的要求向B公司供货,B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收货及销售情况付款给A公司。A公司供货属于酒类,品牌涉及XXX等。合同有效期为2011年X月X日至2011年X月X日。
自2011年X月份开始,原告A公司开始向被告B公司供货,期间原告如期供货,遵循B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并无违约行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A公司每年支付B公司15万元的促销服务费(即展示费),以及运输商品总金额4%的代储代运费。2011年A公司的销售额为7131445.7元,但B公司却收取了高达820660.83元的巨额展示费用。
2011年底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进行合同的续签,但A公司一直向B公司供货,B公司按期与A公司结算,2012年-2013年间双方的供货关系一直持续。2012年B公司开具给原告的展示费用为297830.96元,2013年为564880元,为此,原告曾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明示收费依据及收费内容,将不合理费用退还原告,但被告仍未做任何表示。
(二)办案经过
我们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积极联系委托人即原告方的会计核实相关账目,并认真审阅了上述提及的合同书及协议书,并联系了原告方处的经理询问是否签过对帐款无异议的对帐单证明等类似的东西,原告方说无。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方在开庭审理时提出了一项2013年X月X日有原告方盖章的帐款清零的对帐单,确定账款结算无异议,导致案件处于被动状态,经过我方的努力争取,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从最大限度上避免了我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三)分析案件
该案件可以说是一个超市纠纷案件,有一定的操作难度,而且其中涉及诉讼时效和总公司与子公司两个主体的问题。